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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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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1、诉讼主张不要仅计算至判决之日,因为判决生效后,对方是否立即履行你不确定,因此你需要将利息一直计算下去。2、模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元及利息元(以元【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标准,自年月日起【开始日期】暂计算之年月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具体计算方式:利息=债务本金*约定的(年/月/日)利率*总年/月/日数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还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等,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来处理,则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了。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也要搞清楚此时该怎么举证,毕竟这关系到案件最终的判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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