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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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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网贷平台/出借人/催收机构存在骚扰、侮辱、威胁、恐吓行为的,你可以(委托律师)直接要求对方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方情节较重涉嫌违反治安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或涉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殴打等情节,可分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42、43条,对催收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238、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追究催收人员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追究相应责任。
1、欠款(借款)是否有利息,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欠款约定了利息。对于公民个人之间的欠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律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2、就欠款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如果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果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后三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欠款人仍不归还的,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不会自动强制执行) 3、法院判决生效后,欠款人仍不履行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利息)。 4、欠款人没有财产的,不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也难以保障。这是借款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和诉讼风险。
借款合同到期后,除偿还本金,利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偿还相应的利息,法律保护的年利率最高为24%。最高法划定了年利率24%与年率36%这两条线,分不同情况处理支付利息问题。 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超过年利率24%不到36%的利率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3、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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