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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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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回复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因此,司法警察没有权力以司法警察的身份维持治安,除非以一般公民的身份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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