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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设置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非挖掘路面施工方法。横过街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采取非开挖路面施工方法。因地下情况复杂需要开挖路面,具备夜间施工...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协调统一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遵循以人为本、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建设原则。城市道路建设不仅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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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沟槽开挖。 2、平基,基础垫层施工。 3、安管。 4、沉井施工。 5、回填。 道路施工铺砌 (1)一般采用“放线定位法”顺序铺砌,彩砖应紧贴垫层,不得有“虚空”现象。 (2)经常用三米直尺沿纵横和斜角方向测量面层平整度,发现不符要求,及时整修。 (3)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纵横缝顺直,排列整齐,缝隙均匀。
建筑工地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设置实体围挡,对建筑工地周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有效防护,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经批准建筑工地施工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因工程未峻工需要延期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并重新公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道围挡、暂设房等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裸露地面,并由城管部门组织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竣工测量,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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