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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9九级”“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残等级》GB/T16180-2014年5、二十三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的规定,应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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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鉴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已被GB/T16180-2014替代。 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标准九级第(23)条: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应评为九级。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5元/天 3、交通费:300-800元 4、停工留薪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 5、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案例】陈某于2006年2月14日进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厂处从事拉丝工作,于2011年4月6日10时左右,在车间装盘圆线上货车时被盘圆线压伤右脚,后经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2011年10月18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2年12月11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13个月,工伤等级九级。陈某住院44天,工资4500元每月。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厂方已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44天×35元/天=1540元。 3、停工留薪工资:13个月×4500元/天=58500元。 4、护理费:44天×50元/天=2200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4500元/天=40500元。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4500元/天=9000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4500元/天=36000元。 8、一次性经补偿金:4500元/天×5.5个月=24750元。 共计:172490元。
腿骨折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之规定,应评定为九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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