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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赔偿标准时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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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部分。(2)这三种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集体。(3)但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集体,被征地人不能得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具体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中,或所有村民有权平均分配,然后由村分配给被征地人;或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作为补偿,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少分或不分配土地补偿费。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⑴项目征收立项,做好项目前期调查;⑵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计划,并报县、区政府;⑶调查登记拟征用房屋,公布调查情况;⑷有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计划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⑹县、区政府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公布征求意见、听证会和修改情况,修改和公布征收补偿计划,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⑻宣传解释房屋征收决定;⑼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⑾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⑿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用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用主体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实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被征用人:房屋所有人、公共住房使用权人、未登记建筑所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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