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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
通常情况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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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体阶段。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行。 3、登记或不予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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