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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一是原告申请解除,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
要想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一是原告申请解除,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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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期限快到时可申请续封。
要想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一是原告申请解除,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是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已经生效。 除此之外,法院是不会解除查封·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债权人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被法院查封房地产,发现自己的房地产被查封后,该怎么办,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法院查封财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第二种是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之前,法院过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权。以上两种情况下,如何解除查封?首先,债权人可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第二,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查封的财产。这两种方案当然是建立在法院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债的基础上的。那么,如果法院查封错误,或者根本没有欠债,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如果在保全程序中被查封,当事人认为保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被查封,当事人认为查封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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