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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仲裁员,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r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r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r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r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r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r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r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r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r第二,审判长,属于法院的法官,一个案件的主审。根据《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r第五条法官的职责:r(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r(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r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r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r(二)年满二十三岁;r(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r(五)身体健康;r(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r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r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我国《仲裁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从事律师工作8年以上的人有资格担任仲裁员,因此具有律师身份的人担任仲裁员在法律原则上没有疑问。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具有律师身份的仲裁员也占有很大比例。但是,在实践中,律师作为仲裁仲裁事件的代理人,有时作为仲裁员参加仲裁争议事件,这个角色的转换有可能引起冲突。这种角色的交叉可能会给仲裁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带来挑战,减少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不能在该机构代理仲裁案件。这种台上.台下角色交叉可能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仲裁机构的重视,并应采取应对措施。这里的台上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台下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设立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设立,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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