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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
扣车是为了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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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收集证据;因为需要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要妥善保管,以备核实。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将车辆移交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所以事故车辆是可以扣留的,但扣留的原因只能是需要收集证据。不能强迫机动车方缴纳事故处理押金。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如需延期,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检验检验、鉴定期限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于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未领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交警应当在事故车辆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情况下,鉴定不应该超过20日。因此,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一般而言,最长20天,机动车方可要求交警返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车辆可能会被拘留到诉讼结束
扣车是为了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二,责任认定书出来,就能提车。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是因收集证据需要,其扣押的时间为一般情况:调查结束之日起3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5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特殊情况:调查结束之日起7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13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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