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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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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履行的,不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有实际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地管辖。 相关法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定作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定作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照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定作合同的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履行地位合同履行地。 未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未约定的交货地的,以法律确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履行地点不确定,目标是货币,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目标是房地产,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履行地;是其他目标,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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