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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工作又加班,部门经理能否以早来早走加班为由要求?

2022-03-09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部门经理也是劳动者,其加班工作就有权得到加班工资,机电公司老板认为你“早来晚走加班加点工作是职责所在”,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双休日不能休息,每天还要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你可计算一下,看看自己每月加班时间是否超过这一规定,若多于36小时,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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