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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行政复议案件撤销做出以下解释: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情形有: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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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5、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或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
只要符合撤销条件就可以,所以问题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案件条件是什么答案如下,欢迎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本案我们在进行集体研究的时候,一致认为应适用第一目也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并以此为理由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向各位简要汇报一下我们研究案件的情况,供大家参考。一是关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一直强调“实事求是”,坚持追求“客观真实”,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本来面目的程度,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的证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是这样表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对于该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规定,最高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肯定了“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查明的事实,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 法律真实可能与客观真实有时高度重合,那是最完美的状态;但有时两者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背离,即通过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与真实情况不一样,这时就要考虑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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