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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书面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
第一百一十九条刑诉法传唤法规。公安机关可以将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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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肯定的告诉你刑诉法院的拘传性质等同于传唤性质截然不同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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