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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什么

2021-08-10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传唤是公安机关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措施,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侦查处理,后期可以按照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但如果没有达到立案条件的,那么是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来处理的。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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