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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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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均应立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合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同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持仓量的50%以上,并且在该期货合同连续20天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同的数量达到自己的20%以上的合同期货或者合同期货合同期总量的20%以上的合同期间,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货总成交易量达到合同期限的20%以上的合同期限的20%以上的合同期间,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货总成交易量达到合同期20%以上当天连续申报购买或销售同一证券,期货合同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天该证券总申报量或该期货合同总申报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单独或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的(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员工违反相关禁止的规定,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其他公司的发行价格进行评估,或者在其他公司的情况下获得严重建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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