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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
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不同,保险责任的范围也不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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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暴风、龙卷风; ⑤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不同,保险责任的范围也不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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