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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
小区地面车位物业没有权利出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地面车位是在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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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具体要看物业服务范围,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r《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如果你们小区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你们就对这些共有的车位享有物权。正如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你们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物业公司的侵犯。如果物业公司妨害了你们的物权,你们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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