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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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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没有规定盗窃文物罪,如果盗窃文物的,仍然构成盗窃罪,根据其价值进行量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2、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侮辱和破坏尸体。盗窃是指从坟墓、停尸室或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尸体是指死者的全部或一个身体。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侮辱尸体的行为有很多种,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损坏、遗弃等。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他人不知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身的实际控制之下,使他人失去对身体的占有。例如,从坟墓、停尸房或任何其他放置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
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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