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能撤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要撤销、变更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时间要在一年内,并且需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本案中离婚协议是陈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的,并办理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能,而且离婚后的数年时间里李某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也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不同意调解,法院也会支持孩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骨肉亲情,法院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孩子与李某的关系。
协议离婚可以撤销财产给子女,但符合撤销条件:财产未转让给子女,赠与协议未经公证;或者子女严重侵犯赠与人及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