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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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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
夫妻财产分割如下: 1、住房登记为男方父亲名下,女方放弃产权,并已于协议签定之日搬出此房,夫妻分居。 2、女方带走房内所有家电及写字台,包括(列出详细清单);其余家具及男方个人用品归男方所有,包括(列出详细清单)。 3、双方有存款XXXX元,一人一半。由女方在将自己所分到的物品运走后支付出男方一半存款。 4、夫妻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五、双方约定:以上财产于三天内分割完毕,双方应在此协议签定后的第四日早8:30在协议上签字、并共同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六、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约定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XX元给对方。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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