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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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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1、代位权的条件是: (1)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都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4)法定其他条件等。 2、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4)法定其他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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