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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无偿债能力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业提供了贷款,或有未提取属于他个人的工资和奖金,应先用这...
合伙企业财产在缴纳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3、退还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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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往往同时存在。此时,如何确定偿还这两种债务的顺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大陆法律国家传统上采用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律国家大多采用双重优先原则。 共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优先补偿合伙财产,不足部分与合伙个人债权人共同补偿合伙财产,相互补偿效力不分顺序。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个人债权人优先满足合伙个人财产,合伙债权人优先满足合伙个人债权人。
合伙企业在解散后,其合伙人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3、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造成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其债务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一些个人事务。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履行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履行债务。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的私人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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