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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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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案件处理的结果和走向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在经过两个月的公安侦查期后,案件将第二次被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并起诉到法院,法院排期开庭,随后作出判决,并且往往是有罪判决。这是最常见和最正常的情形。 第二、两个月侦查期满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并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下,案件将不会起诉到法院,不会被法院开庭审判,嫌疑人自然不会被判决有罪,自然就是无罪结果,并且是提前达到该效果,司法实践中,无罪结果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途径和方式得来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此可见,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当中,有权决定是否批捕的绝不只是人民检察院。因为很多自述类的刑事案件当中,从始至终其实都并不经过人民检察院,是被害者自己直接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但无论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却没有独立的资格去实行逮捕。
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 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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