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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
被检察院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相反,未查明犯罪事实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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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不能提起抗诉,抗诉权只能由检察提起,受害者对判决不满意时,应向公诉人(即检察)提起诉讼,检察支持你的请求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不批捕的检察院必须放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公安机关不批准人民检察院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如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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