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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2022-07-10
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代位权: 1、原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原则 2、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原则 对于原保险为足额保险,或者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但第三者应当并且能够赔偿全部损失时,若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无论被保险人是先向原保险人还是第三者索赔,均可以获得相当于全部损失的赔偿,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问题在于如果原保险是不足额保险,而第三者不具备赔偿全部损失的能力,不能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时,追偿回来的部分如何分配,这关系到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保险金和所受损失能否得以弥补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漏缺,导致保险实务中保险金扣除权和保险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的巨大差异,致使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此问题有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如果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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