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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在1993年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第九条就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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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都不合法 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并没有废除,仍然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本文件中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已被废止。
国家对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早就实行了许可制度,即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且交纳使用费用.当地政府的说法并没有错.未经省级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违规安装使用者,将按照规定没收安装和使用的产品,对违规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违规销售者,将没收所有销售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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