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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事人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然后缴纳;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罚款的缴纳方式是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罚款的缴纳和减免】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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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不多或数额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罚款。这里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不超过三个月。二、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较多,罪犯无法一次性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时间有一定的伸缩空间,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款刑的执行。三、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款,规定期限届满,罪犯有能力拒绝缴纳,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四、随时追缴,对不能全部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缴被执行人的财产。五、减少或免除缴纳,因遇到不可抗拒的灾难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免除罚款。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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