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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的情形下,表现不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挂名股东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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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的情形下,表现不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挂名股东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名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下出资人签订合同,承诺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下出资人只是名下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公司章程中所列明的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包括名义股东,是否名义而不是实际出资,因此公司以外的人辨。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以注册公司注册机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股东以其只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名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该协议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作为抗辩的理由。相应的,实质股东也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替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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