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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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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此类实践难题,公诉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充分做好起诉准备工作。认真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运用、补充举证措施的准备等;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律师的沟通。 第二,重视设计起诉准备方案。认真听取被告人辩解,解答被告人的法律疑惑,对其是否翻供有一定预估。如对经常翻供的一类案件,讯问被告人就不宜作为当庭举证的首要方式,而是要更加注重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的收集与认定。对翻供,要认真分析,完善证据链条;认为翻供内容具有合理性的,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初步线索后要积极审查、侦查。 第三,对非法证据排除、审判人员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在庭前会议集中解决。 第四,对翻供行为采取针对性措施。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构成进行辩解,通过释明法律、展示证据等方式予以应对,尤其注意运用客观证据说服被告人,使被告人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放弃侥幸心理。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1、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2、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3、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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