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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2021-12-31
有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时,享有终止权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但需要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当通知达到另一方时,合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表示主要债务;(3)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4)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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