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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办理居住证一般在15日内办结。法律规定,当事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
居住证办理时限: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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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没有加急。公安机关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有特殊原因的,最迟30天内发放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延长生产发放期限,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天。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每证20元的工本费;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收费。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最高2.5元)是经省政府批准收取的,但应按实际居住的期限按月收取,不能按办理居住证的期限收取。 2、自资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果居住证没有紧急处理,则必须在国家政策对第一次处理的要求登记资料半年后申请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申请居住证,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和居住地址、就业、就业等证明资料。居住地地址证明书包括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购买合同、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书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学生证明书、学校发行的其他可以证明书连续就业的资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家长、近亲代理处理时,应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居住证的,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对办理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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