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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即:(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二)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遵守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额外劳动费用。(二)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能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不遵守法律程序,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仍违反劳动合同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合同期内,自己提出辞职,能否得到补偿要看辞职的原因。如果是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补偿。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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