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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与权利证书或证明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
1、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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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归房产登记人所有。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实际登记的产权人,出资人仅具有债权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工商登记是公司设立和变更所必备的行政程序,因此工商登记资料对于公司外部的公众具有公示效力。 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其他登记信息对外具有证明作用,社会公众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可以据此作出相关的商业判断进而作出商业决策,所以从经济秩序的稳定角度来说,对外应当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 但是,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实际出资、公司治理、股东行权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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