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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判决分当庭判决和择日宣判。而且择日宣判是常态。仍然要判决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择日宣判,简单理解就是不当庭宣判,属于正常法律程序。在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不是开庭审理后,当庭立即宣判,而是庭审后,法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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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再次开庭进行判决,或者直接选择日选择器的送达方式,主审法官根据案件来决定。没有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三个月之内结案。
(1)刑事案件:经审理,人民法院查明了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和量刑要件,或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可以当庭判决; 复杂的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宣布判决,全部公开进行。当庭宣布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民事案件:只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适合当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法庭上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在法庭上宣判。案件复杂的,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判决地点在法庭上。法院择日宣判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只能理解为合理时间。这个合理的时间是基于不超过审判限制的原则。简易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一般在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达15个月)。只要在这个审判期内宣判,就是程序合法。择日宣判是指法院不能在法庭上作出裁判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择日宣判。只有案件简单,才能在法庭上宣判。一审择日宣判的死刑,如果上诉需要高院二审,即使不上诉,也需要高院审查。高院驳回上诉或者批准死刑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死刑。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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