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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
没有。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者外,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应按债权额比例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公平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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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先成立的债权优于后成立的债权的说法是错误的。2、债权具有相容性,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债权又具有平等性,一个标的物上的数个债权,如果都没有有效抵押,那么这些债权就是普通债权,是平等的,不能因债权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3、只有有效抵押的债权有优先性,有抵押的债权优于无抵押的债权。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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