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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加班费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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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股份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机械行业, 2003.01进入公司至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公司周六加班一直都是以我们是计件工资为由不支付加班费 2007.04月公司让我们和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签署一份我们认为不正规的劳动合同我们都拒绝签订后来我们的代表通过和公司交谈提出我们的要求; 1;和现在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补交以前所拖欠的社保等公司应当交纳的费用;请问我们现在能索要那些费用数额大概又是多少 (我们的平均工资在1500左右,从03年10月开始周六加班,) 1、平均工作除以22得到每天工资;2、每天工资成以1.5得到每天加班工资;3、每天加班工资成以加班天数就是你索要的数额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不用单独写入合同。详询来电
没有这种硬性规定,如果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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