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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严格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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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照》,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诊疗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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