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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1-10-2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照》,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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