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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将未出资的部分从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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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将未出资的部分从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者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出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如果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因资金不足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面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个建议,维护公司及其他几个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遇到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建议您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是股权转让,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退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其可以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股权转让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三是公司作减资处理,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按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其应缴纳的出资。公司减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召开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通过,若公司章程对此通过比例无特殊规定的,则按照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减资决议作出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报纸上公告; (三)公司内部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五)修改公司章程并变更工商登记。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限制该股东权利。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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