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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将未出资的部分从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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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将未出资的部分从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者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股东要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有被公司决议限制东东权利的风险。限制股东权利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决议表决,如果股东会决议程序无效,也无法对股东的权利做出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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