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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管理人职责是什么做出如下解释: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
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管理人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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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如何组成破产管理人的组成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者是《破产法》的概念,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很广,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叫做清算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清算组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果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管理人。破产管理者与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规定,作为中介机构中的个人经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专业资格,但《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清算组成员的积极或消极条件。三三,法律责任:管理者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清算组成员是政府部门临时指定的,参与清算工作不领取报酬,很难追究责任。第四,独立性:管理者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此独立性强。而且清算组的制度,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对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较弱。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破产宣告后产生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案件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重复杂,大量法律事务与专业、技术性强的非法律事务混合在一起,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及。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性质,但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是私法事务,不适合法院处理。此外,在破产过程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的破产者,债权人会议不应扮演这个角色。因为如果他们之一是破产经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保证他们的行为完全公平合理。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作为破产经理,这在破产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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