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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执行监视居住和刑拘的规定是什么

2022-07-02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就定点执行监视居住和刑拘做出以下解释: 第一款中关于“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及“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规定,有可能成为变相羁押的借口。此内容予以删除。 此外,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中的除外条款,也易造成公民被异地“监视居住”后,无法与家人联系更无法与律师联系,因此其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对该除外条款也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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