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可以立即解雇,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如无此程序,即使不能胜任工作确凿,解除劳动合同亦...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可以立即解雇,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如无此程序,即使不能胜任工作确凿,解除劳动合同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单位如果要辞退劳动者,应当要有合法的理由; 2、如果以因不能胜任工作理由辞退,应当由单位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这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未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4、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5、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