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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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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一至四级是不解除劳动合同;五至十级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选择不解除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选择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但若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赔偿,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享有;其他工伤赔偿不受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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