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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机关享有独立的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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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问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一、行政监察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人员而言; 二、监察机关只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财产资料,而不能要求私营企业提供; 三、监察机关无权搜查; 四、监察暂扣有法定条件和程序。 故政府监察部门无权利搜查和调走私营企业的财务资料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情况报告; (四)根据监察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2、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3、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4、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5、转移审理: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结束后转移到案件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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