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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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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我国法律对上海二婚婚假17年有以下规定: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关于婚假的规定具体如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结婚时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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