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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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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受害者直接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岸线以外的中国管辖海域发生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沿海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地区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七)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①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③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④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提起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请参考。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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