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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
分居两年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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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①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8、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可能会获得不同的财产,这其中就房产来看获得的渠道也是比较多的,就包括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获得。而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的时候,则一定要先进行离婚后房屋的认定,因为只有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
离婚时房地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2、.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利益原则。这儿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的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类型上给女方特别需要的财产。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充分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发挥其使用价值。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效用原则,不可分物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指一方有过错时,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分割财产。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操作,没有明确的结论。主要看法官是否认可这个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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