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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手续: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 (二)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
办理房产赠与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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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说已经承诺就成立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如果就财产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赠与合同就生效了,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合同生效并不意味这受赠人就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财产赠予分动产和不动产赠予。动产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赠予则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才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房产赠予则必须双方去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赠予人可行使撤销权使赠予行为无效。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赠与手续: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 (二)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6、契税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对于房产赠与,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目前,南京市规定除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外,一律需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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